- 合同名称从《法国互惠交流服务委托合同》改为《互惠出国(法国)委托合同》,字数更加简短,表达更加符合语法,而且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互惠项目。
- 将2007年8月14日(http://www.francediy.org/content/view/8122/25/)公布的10条承诺写进了合同,集中在第四条,以便查询、理解和进行对比。
- 明确了委托人(申请方)的3项(只有3项)义务——除了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以外,主要就是积极准备材料、培训技能和如实提供个人资料。
- 新增了“合同解除”条款,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的责任。
- 加重了受托人(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受托人的明显失误或者工作怠慢而导致联系不到家庭或者签证不成功,委托人有权取消合同,受托人除全额返还已收服务费外,还应该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 合同条款从以前的26条,删减到现在的10条,避虚就实,删繁从简,条条落到实处,款款得以执行。
该合同无论从法律角度、专业经验还是语言修辞上,都不乏可取之处,我们建议广泛推广,以作为互惠服务委托合同的范本。








